第一条 为加强邢台市建筑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会员管理,促进会员自律,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更好地为会员服务,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邢台市建筑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会会员的管理和服务,日常工作由秘书处负责。
第三条 各分支机构在本会授权范围内发展会员,发展的会员均为本会会员,分支机构会员发展和会员管理依照《章程》和本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条 会员管理活动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引导广大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为我市建设行业高质量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章 会员类型和入会条件及程序
第五条 会员为单位会员。为在河北省境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建筑构件和建筑制品生产、工程勘察设计、建材企业、软件服务商、建筑服务、建筑科技研究、科研院校等企事业单位。
第六条 会员入会遵循自愿原则。
第七条 遵守法律法规,拥护本会《章程》,支持本会工作,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履行应尽义务。
第八条 单位会员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诚信经营、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第九条 个人会员遵纪守法,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第十条 申请入会需提出申请。 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入会,由会长办公会批准,按《章程》和《河北省建筑业协会会费管理办法》规定缴纳当年会费,颁发会员证书,会员名单按规定渠道公布。
第十一条 单位会员设会员代表一名,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代表其单位在本会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 各单位会员应指定专人担任联络人,对接协会工作、办理相关事宜。
第三章 理事会成员任职条件及程序
第十三条 会员入会满两年,且企业各项经营指标均达到所担任职务相应条件的,其主要负责人可申请担任本会理事会理事、副会长职务。
第十四条、拟担任理事、副会长的人选,由副会长推荐,会长办公会审议,提交理事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章 会员会籍管理
第十五条 所有会员均纳入邢台市建筑协会会员名册管理。
第十六条 会员单位发生单位名称、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及联络方式等信息变更,自变更之日起 10 日内,告知本会秘书处进行信息更新。
第十七条 会员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载入本会信用档案记录。
第五章 会员资格终止
第十八条 单位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规定程序终止其会员资格;担任本会理事、副会长职务的,免去其在本会任职,终止其单位会员资格。
(一)主动申请退会;
(二)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
(三)触犯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和相应处罚;
(四)企业法人资格发生终止;
(五)连续两年不按规定缴纳会费,经督促提醒仍不能在限期内及时改正;
(六)连续两年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本会活动,经督促提醒仍不能在限期内及时改正;
(七)发生重大失信行为;
(八)应当终止会员资格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终止程序:
(一)由秘书处提议、会长办公会初审,会长工作会审议通过。
(二)向理事会报告,书面通知单位或个人,收回会员证书并宣布证书失效。
(三)被本会除名的会员,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入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邢台市建筑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未尽事宜,按本会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与国家有关规定不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经第五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施行。
电话:
0319-2131790
地址:
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团结西大街1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