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协会会费收取和使用的管理,保障协会工作正常运行,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16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文件精神和本会《章程》的规定,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会费是指协会会员按照《章程》规定应缴纳的费用。
第三条 会费标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按保证协会正常运行,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设定。
第二章 会费的标准和收取
第四条 会费标准
1、会长单位8000元/年;
2、特级(综合)资质单位6000元/年;
3、一级(甲级)资质单位4000元/年;
4、二级(乙级)资质及其他单位 2000元/年;
第五条 会费收取
1、本会会费按年度收取,会员单位应于每年10月底前,将当年会费一次交清。
2、新入会的会员单位,自批准之日起缴纳当年会费。当年需要申报市级及以上优质工程的新入会会员单位,应缴纳上年度及本年度两年的会费。
3、有特殊困难的会员单位,应在每年的10月底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的申请,经批准后可以缓交、减交或免交。
4、会员单位一年无故不交纳会费,协会将提出警告,促其交纳。如果两年无故不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取消会籍。
第三章 会费管理
第六条 会费由协会秘书处、财务部门负责会费的收支、管理和核算。
第七条 会费收支和管理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财务管理规定,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 会费收取须使用财政部监制的河北省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收据不得作为其他用途,接受财政部门监督。
第九条 会费支出由协会主要领导审批。
第十条 秘书处每年应将年度会费收支情况,向理事会报告,接受各会员监督。
第十一条 社团年检时填报会费收支情况,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
第四章 会费使用
第十二条 协会会费必须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开展章程规定的各项业务活动的支出和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补助费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与国家有关规定不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邢台市建筑协会第五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原《会费收取及使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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